您好! 我司遗失了一份正本提单(TO ORDER 提单),现在我司客户在目的港不能提货.我想问一下没有正本提单提货需要如何操作? 现在船公司要求我司登报(遗失启事)及出银行保函(是开放式的,无金额限制,无限期),请问此要求是否合理? 谢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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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管理员[user]回复:
2006-12-22 15:21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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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: 以下是肖斌老师对你提出的问题的答复: 从你提供的信心来看:存在客户与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。问题关键在于丢了提单后,想提货的技术问题。 《海事诉讼特程序别法》第一百条 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,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,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。 如此看来,客户向当地的海事法院提起公示催告而后申请除权判决,依判决取货。 另有—— 情况一:当地(外国)没海事类法院或当事人不想通过海事法院。登报(遗失启事)及出银行保函,保函期限应和遗失启事一致,而非无期限,是合理的。提单副本加银行保函应是一般做法。 情况二:是记名提单。协商出具收货人身份证明即可。 个人初浅看法! 在这里要感谢肖斌老师对我们法律网站的大力支持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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